一、学生因事(病)不能参加学习以及其他活动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,请假条要写明请假事由、时间、姓名、日期等。
二、学生因事(病)不能及时返校,需提前由家长打电话请假,每请假一节扣0.5分。其他请假形式一律无效。凡因不及时请假而耽误的时间,按百分考核细则有关规定处理。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请长假(一周以上),需家长写出书面申请,经学校研究同意方可离校。
三、学生请假一天以内(包括一天)找班主任,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(包括三天)找学生处;请假三天以上找分管校长,以上不同天数的假条都必须先经班主任批示后再上报。
四、学生请假,由学生处或分管校长审批签字的按特假;因突发急重病去医院救治者及陪同人员也按特假。
五、学生每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,令其休学(包括特假)
六、学生每学期旷课累计超过一周,按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。
七、值班老师和代课老师无特殊情况不能准学生假。